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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          2009-10-15

·          工商時報

·          【薛孟杰/台北報導】

為保障納稅人權利,立委黃義交等人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,

增訂「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」,除明訂財政部不可用解釋令或行政命令,

增加法律未明訂的納稅義務或免稅權利外,稅捐機關調查逃漏稅案時,

若發現對當事人有利證據,不能置之不理,僅查不利證據

此外,稅捐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調查逃漏稅案件前,

應先告知當事人調查範圍及必要性,被調查者除可委任代理人外,

亦可指定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。

納稅人保護專章開宗明義,明訂稅捐機關非依照法律,不能核科稅捐,

財政部所發的解釋函令或其它行政規則,不得作為增加法律沒有明訂的納稅義務或免稅權利的依據。

此外,財政部解釋函及行政命令,常成為行政法院判決稅務案件重要依據,

但財政部並未全數主動對外公布,影響納稅人權益。

「保護專章」明訂,除涉及公務機密、營業秘密、或個人隱私權者外,相關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都應公開

有鑑於稅捐機關查辦逃漏稅或違章事件時,經常放棄自身所有的調查權,

而將案件直接送調查局等檢調單位處理,不僅常引發納稅人不必要困擾,亦增加司法單位業務負擔。

「保護專章」因此明訂,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

且不能只調查對納稅人不利的部分,有利事項亦應注意。

至於納稅人仍負有協助調查的義務,不能以本專章規定,作為拒絕配合調查的理由。

保護專章」另規定,稅捐機關要調查前,應先告知當事人調查範圍及必要性。

被調查者將可委任「代理人」,經稅捐機關許可,當事人亦可由「輔佐人」陪同接受調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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